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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

2014-09-29 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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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已经不能分割,在中国,网站设计、网络金融、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起步状态。网络金融对其风险及其控制的研究可以说刚刚开始。由于中国经济金融领域许多特殊的原因我国网络金融的风险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一)在安全性方面,信息技术薄弱

由于网络金融所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硬件设备和操作技术系统、数据库等软件绝大部分均由国外引进,使我国金融界在这些设备与系统的性能方面掌握不全面,在防止来自发达国家的黑客袭击时存在“先天的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发达国家在设计这些系统时可能留有“后门”等致命的不安全因素,如英特尔公司在推出奔腾川时,就曾面临一些问题,信息产业部曾明令禁止在政府机关内部使用该种计算机。在数据加密和身份判别上,我国也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加密和解密技术系统。

(二)在技术选择方面,技术选择处于被动
 
我国由于科学技术比较落后,处于整个信息产业链的低端水平。因此,在网络金融业务选择技术方面处于被动局面。一方面,由于信息科技的进步日新月异,通过技术扩敝传导到国内的技术可能已经落后;另一方面,由于不具备主导整个信息产业发展的实力,即使今天使用的技术是先进的,但明天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变革产生了革命性的替代品,使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始终处于追赶陷阱与被动之中。

(三)在法律法规方面,法规建设仍不完善
 
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还处于一个逐步完善、逐步健全的过程中,大量的法律法规还需出台,在网络金融方面的法律条文更是屈指可数。除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无针对网络金融业务的规定。一系列与网络金融发展息息相关的技术,如电子签名等在法律上还需要具体的细化。这给我国网络会融机构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另外,因特网的闰际性或跨国界性,需要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距此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四)在信用风险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经营面临更大的危险

我国是一个商业信用不发达、银行信用不完善、社会信用关系未理顺的国家,怎样降低信用风险,是我国网络金融机构必须正视和I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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